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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教育局       作者:admin       加入时间:2013-01-02

 

印章管理制度
1、教育局印章(包括钢印)、局党委印章、局纪委印章、督导室印章、工会印章由各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
2、验印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持印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和代用印章,如有特殊情况需人代替,必须通过局长批准,并完备必需的交接手续。
3、以教育局名义拟发的文件、函件等,须由局长签字,方可用印。
4、以教育局名义出具的重要证明材料、上报材料,经局领导研究后,由局长签字后用印。
5、涉及人事调动、干部任免、大中专毕业生聘用、评模选优、晋职晋级、对外的各种合同协议、经济关系、招生及大额经费划拨等用印,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局长签字后用印。常规用印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6、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报表材料和证书上用印。
7、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管权,对不合法或不符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用,不能违规用印。
8、所有用印实行登记制度,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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