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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近期,杨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无人机巡航时,发现辖区码头有一艘船舶正在冲洗甲板,将船舶货物残留物冲入水中。
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刻登轮检查,经现场询问与勘验,结合无人机视频回放,确认该船冲洗甲板时将货物残余及其他船舶垃圾冲入水中。
该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所有人及当事船员批评教育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问题来了,货物残余也属于船舶垃圾吗?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货物残余和船舶垃圾的定义和范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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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残余垃圾定义
货物残余系指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其他附则未涵盖、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也就是说货物残余也是船舶垃圾的一种哦!在刚才介绍的案例中,夹带在甲板洗涤水流入黄浦江里的货物残余也属于船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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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
违反条款
内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六十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
沿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八十条第三款: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处罚依据
内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沿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甲板冲洗要留意,煤尘污水别乱倾。
水域环境多珍贵,依规操作记在心。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